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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應負之稅率-土地增值稅
針對出售之土地部分徵收;目的是將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的部份(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值的部份)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之相關優惠稅率 | ||||
種類 | 方式要件及稅率 | |||
自用住宅 | 10% | 一生一次(註1)與一生一屋(註2) | ||
退稅 | 重購退稅(註3) | |||
預繳退稅(典權出典時預繳之增值稅無息退還) | ||||
抵繳 | 重規定地價後之地價稅可以增值稅,但最高不得超過5% | |||
減徵 |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 減徵40% | ||
抵價地第一次移轉 | ||||
長期持有(註4) | ||||
免徵 | 繼承 | |||
不課徵 | 農地移轉自然人 | 不課徵意旨暫時免徵,待下次移轉時一起課徵。例如:96年王先生買入一筆土地,登記其名下,97年贈與妻子,101年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即以96年買入之申報地價計算。 | ||
夫妻互贈 | ||||
公設保留地之移轉 |
(註1)
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利率
適用要件:
房屋產權、設籍與土地須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部分(=300平方公尺=90.75坪)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部分(=700平方公尺=211.75坪)
用途限制:申請前1年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現值限制:房屋的評定現值必須是房屋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以上或建築完成滿一年
次數限制:一生一次
(註2)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利率(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適用要件:
已使用過一生一次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
設籍: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親屬需設籍6年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不超過1.5公畝部分(=150平方公尺=45.4坪)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公畝部分(=350平方公尺=105.9坪)
用途限制:申請前5年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戶數限制: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親屬僅持有該自用住宅。
(註3)
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3. 需在兩年內重購或出售土地。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5.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移轉後5年內不能再次移轉或變更用途。
例子:
原出售土地價款為200萬,繳納增值稅50萬。
(200萬-50萬=150萬)
1購入200萬之土地,退50萬
2.購入180萬之土地,退30萬
3.購入150萬之土地,不退稅
(註4)
長期持有減徵稅率
適用要件:
就超過土地增值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表格如下
長期持有之土地增值稅優惠 | |||
稅率 年 | 20年 | 30年 | 40年 |
20% | 20% | 20% | 20% |
30% | 28% | 27% | 26% |
40% | 36% | 34% | 32% |
長期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說明如下:
1.一般買賣或贈與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2.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4.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
5.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6.於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取得者,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條規定。
7.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於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為第1次不課徵或免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
關於土地持有年限之截止點,除經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為拍定日、法院形成判決而移轉者為判決確定日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移轉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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